西方的累犯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法中所确立的,对重新犯罪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的规定。就累犯制度的基本类型而言刑法对累犯的规定,有普通累犯制、特殊累犯制和混合累犯制,我国采第三种方式。《刑法》法条摘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国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
根据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两者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刑法关于累犯的法条,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也称为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有其积极意义,但由于该修正条款规定在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中,而刑法第66条规定的特殊累犯及第356条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所限定的具体犯罪类型是()。 A.危害安全犯罪 B.恐怖活动犯罪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D.重大贪污贿赂犯罪 点击查看。特殊累犯具体是指什么 特殊累犯实际上是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损害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的违法分子,一定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
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关于累犯的规定,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特殊累犯并对其成立条件予以放宽是为了维护的安全。从有效打击和预防特殊种类的犯罪特殊累犯要求故意犯罪吗,国家安全保障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宗旨来看,现行特殊累犯制度的设置具有。
刑法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
刑法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特别累犯的修改为什么缓刑不构成累犯,增加了特别累犯主体,将“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纳入了特别累犯的范畴。 修正案八之前0,很单纯的就是前后两罪都必须为危害。我国刑法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设立累犯制度,并将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设立累犯制度是为了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
0 条评论
请「登录」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