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判例:以物抵债之效力与履行 裁判要旨: 1.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1、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滨区招标投标律师免咨询债务人与债权人对某特定物进行协商作价,达成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以相当价值的该标的物抵销债务的以物抵债协议最高以物抵债未办理过户解释,不属流质契约,合法有。
最高以物抵债裁判观点十则 :最高案例研究院 1.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以物抵债的判决书,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 案。最高: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及其适用依据 忠兴【】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
根据以物抵债发生的阶,可以分为诉讼外当事人协商的以物抵债和诉讼执行阶的以物抵债。在诉讼执行阶的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最新解释 ,根据是否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又可以分为自。刑事裁判(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裁判意见13则 最高:根据合同主要内容判断差额补足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不动产以物抵债产生的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刑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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